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77號聲 請 人 鄭志成即鴻成食品機械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5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利冠蔚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97年7月30日 │50,000元 │AF0二三0三四│ │ │1 │陳湛才 │ │ │ │四 │ │ ├─┼─────────┼─────────┼───────────┼────────┼────────┼──┤ │00│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元大銀行中壢分行 │97年6月30日 │50,000元 │AF0二三0三四│ │ │2 │陳湛才 │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