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鎧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04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興立行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林口分行 │99年2月7日 │451,500元 │AA0000000│ ││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