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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請人
鑫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3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鑫剛科技股份│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127,059元 │99年2月7日 │UA0000000 │ ││ │有限公司黃佳│ │ │ │ │ ││ │慧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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