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36號
- 聲請人
- 鑫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99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36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鑫剛科技股份│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127,059元 │99年2月7日 │UA0000000 │ ││ │有限公司黃佳│ │ │ │ │ ││ │慧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