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34號聲 請 人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蔡振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佩媛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3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錦強企業股份│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 │1,637,239元 │99年4月6日 │BG0000000 │ │ │ │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