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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請人
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3 月2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7 月26日(99年7 月25為星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4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正晴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8年12月31日 │6,085元 │AW一0二四五三│ ││1 │司乙○○ │壢分行 │ │ │0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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