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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請人
祐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7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68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1│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9年3月15日 │66,570元 │AA三五六二六七│ ││ │司 黃建豐 │行 │ │ │四 │ │├─┼─────────┼─────────┼───────────┼────────┼────────┼──┤│02│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9年4月10日 │23,075元 │TY00五一九0│ ││ │司 呂永美 │興分行 │ │ │四 │ │├─┼─────────┼─────────┼───────────┼────────┼────────┼──┤│03│志昇科技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3月5日 │22,234元 │AD二九八一四0│ ││ │呂理民 │行 │ │ │二 │ │├─┼─────────┼─────────┼───────────┼────────┼────────┼──┤│04│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 │4,725元 │AC五二三八0三│ ││ │楊俊男 │行 │ │ │四 │ │├─┼─────────┼─────────┼───────────┼────────┼────────┼──┤│05│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 │17,997元 │AC五二三七九六│ ││ │楊俊男 │行 │ │ │三 │ │├─┼─────────┼─────────┼───────────┼────────┼────────┼──┤│06│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 │22,785元 │AC五四五0七八│ ││ │楊俊男 │行 │ │ │0 │ │├─┼─────────┼─────────┼───────────┼────────┼────────┼──┤│07│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 │22,705元 │AC五四五0六六│ ││ │楊俊男 │行 │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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