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68號聲 請 人 祐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7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4 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2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盈菁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6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穎台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9年3月15日 │66,570元 │AA三五六二六七│ │ │ │司 黃建豐 │行 │ │ │四 │ │ ├─┼─────────┼─────────┼───────────┼────────┼────────┼──┤ │02│友銓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99年4月10日 │23,075元 │TY00五一九0│ │ │ │司 呂永美 │興分行 │ │ │四 │ │ ├─┼─────────┼─────────┼───────────┼────────┼────────┼──┤ │03│志昇科技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3月5日 │22,234元 │AD二九八一四0│ │ │ │呂理民 │行 │ │ │二 │ │ ├─┼─────────┼─────────┼───────────┼────────┼────────┼──┤ │04│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 │4,725元 │AC五二三八0三│ │ │ │楊俊男 │行 │ │ │四 │ │ ├─┼─────────┼─────────┼───────────┼────────┼────────┼──┤ │05│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3月15日 │17,997元 │AC五二三七九六│ │ │ │楊俊男 │行 │ │ │三 │ │ ├─┼─────────┼─────────┼───────────┼────────┼────────┼──┤ │06│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 │22,785元 │AC五四五0七八│ │ │ │楊俊男 │行 │ │ │0 │ │ ├─┼─────────┼─────────┼───────────┼────────┼────────┼──┤ │07│欣緻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4月15日 │22,705元 │AC五四五0六六│ │ │ │楊俊男 │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