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73號
- 聲請人
- 后里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0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9年05月07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6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09月07日屆滿,迄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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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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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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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隆欣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99年5月5日 │117,600元 │AC八九六八五七│ │
│1 │黃明賢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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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