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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林靜雪即順昱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1號聲 請 人 林靜雪即順昱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 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順昱企業社 林靜雪│渣打商銀八德分行 │99年1月20日 │28,452元 │0000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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