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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聲請人
林靜雪即順昱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4 月20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2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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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順昱企業社  林靜雪│渣打商銀八德分行  │99年1月20日           │28,452元        │0000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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