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郭琇玲林哲賢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13號

聲請人
金力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3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金力達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9年2月12日 │100,000元 │WA0000000│ ││1 │甲○○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