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13號聲 請 人 金力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俊德 ┌───────────────────────────────────────────────────────┐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1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金力達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9年2月12日 │100,000元 │WA0000000│ │ │1 │甲○○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