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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25號

聲請人
欣華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0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永龍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99年4月15日           │24,360元        │AW一一四七八九│    │
│1 │                  │潭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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