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5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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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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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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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米事業有限公司 │星展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1月12日 │50,000元 │DB0000000│ │
│ │黃袁東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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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