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5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51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吉米事業有限公司 │星展銀行中壢分行 │97年11月12日 │50,000元 │DB0000000│ │ │ │黃袁東妹 │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