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3號
- 聲請人
- 揚大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汪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支票2 紙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2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9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聯麥房屋廣告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9年6月20日 │8,000元 │AZ0四六八三二│ ││1 │司 葉東豪 │桃園分行 │ │ │三 │ │├─┼─────────┼─────────┼───────────┼────────┼────────┼──┤│00│聯麥房屋廣告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9年5月20日 │8,000元 │AZ0四六八三二│ ││2 │司 葉東豪 │桃園分行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