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請人
揚大鋼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汪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支票2 紙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92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9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聯麥房屋廣告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9年6月20日 │8,000元 │AZ0四六八三二│ ││1 │司 葉東豪 │桃園分行 │ │ │三 │ │├─┼─────────┼─────────┼───────────┼────────┼────────┼──┤│00│聯麥房屋廣告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99年5月20日 │8,000元 │AZ0四六八三二│ ││2 │司 葉東豪 │桃園分行 │ │ │二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