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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54號

聲請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簡長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1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1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冠榤有限公司  柯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民國99年5月31日       │54,580元        │AC八九六六五六│    │
│1 │輝                │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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