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654號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簡長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1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65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冠榤有限公司 柯彥│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民國99年5月31日 │54,580元 │AC八九六六五六│ │ │1 │輝 │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