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秩字第12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葉作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桃秩字第125號

被 移送 人  星香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昱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2日以桃警分刑秩字第10600641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昱廷為星香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星香戀有限公司」勒令歇業。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郭昱廷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0巷0 ○0 號2 樓之被移送人的負責人(即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竟基於使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1月5 日下午4 時至5 時之間,媒介、容留小姐與男客在上開處所包廂內,以40分鐘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價格,提供俗稱「半套」之徒手觸摸撫弄男客性器官之性交易服務,而郭昱廷即被移送人可分得600 元,後郭昱廷上開行為,因犯刑法第16章之1 「妨害風化罪」第231 條第1 項前段圖利容留猥褻罪,經鈞院於106 年10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2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移送機關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移請裁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郭昱廷確為被移送人之負責人(即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頁面、財政部公示資料查詢頁面、被移送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在卷為證,而郭昱廷確於移送意旨所載之時間、地點執行被移送人之業務時,犯刑法第16章之1 「妨害風化罪」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9 月、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1 月31日駁回郭昱廷之上訴而確定,此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7 號、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刑事判決在卷暨刑事案卷、偵查案卷為證,且郭昱廷已於106 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案件就容留、媒介成年女子猥褻以營利之行為坦承不諱,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項之規定,本院應裁處被移送人勒令歇業。另移送機關原誤郭昱廷所經營者為星香戀時尚會館之商號,故認該商號即為郭昱廷,並以之為被移送人,但經查「星香戀時尚會館」實為郭昱廷擔任法定代理人之「星香戀有限公司」所經營,而有限公司畢竟仍具有獨立之人格(擬制人格),幸被移送人僅有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均為郭昱廷),故無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可能,是爰由本院職權將被移送人更正為星香戀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按違序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
,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秩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