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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秩字第16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彭怡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黃中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 年3月1日山警分偵字第10700040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黃中田為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芳閣男女養生會館」(移送書誤繕為芳閣養生會館)之負責人,詎黃中田以營利為目的,於該店內媒介、容留成年按摩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經移送機關查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並經鈞院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 條之1之規定,聲請裁處芳閣男女養生會館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查:芳閣男女養生會館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為黃中田,而黃中田因因前開妨害風化行為,經本院於106年12月6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623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得易科罰金,業於107年1月12日確定等節,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佐,固堪以認定。惟芳閣男女養生會館已於107年4月19日經桃園市政府准許歇業登記,此亦有前揭商業登記資料可參,則芳閣男女養生會館既自行歇業,本院自無從再依前揭規定裁處勒令歇業,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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