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秩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52號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王玉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7年5月14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700111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王玉娟為址設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蔓萱健康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詎王玉娟以營利為目的,於民國106年2月7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該店內媒介、容留成年按摩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猥褻或半套性交易行為,經移送機關查獲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並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 之規定,聲請裁處蔓萱健康養生館勒令歇業等語。 二、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第1項固定有明文。查:蔓萱健康養生館之實際負責人為王玉娟,而王玉娟因前開妨害風化行為,經本院於107 年1月30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47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得易科罰金,業於107 年3月8日確定等節,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固堪以認定。惟蔓萱健康養生館業於107年3月23日經桃園市政府准許歇業登記,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足參,則蔓萱健康養生館既已歇業,本院自無從再依前揭規定裁處勒令歇業,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