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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八二八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天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鑫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乾宗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鑫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本案外籍勞工TESSIE JUNE B. LUGTU(公訴人載為LUGTUTESSIE JUNE B)及TARIPAH之就業許可,分別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而失效,外籍勞工SUGAO VINIA I係未經就業許可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二一四八一六號、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職外字第六六一八七號函附卷可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七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張天民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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