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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六四號

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六四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美士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五號、一一九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代表人,連續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十二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金美士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十二人,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暨補充被告甲○○及金美士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時間與薪資如附表所示及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園警分刑字第二四三六一號函附之TRAN THI CAM THU之警訊筆錄及外僑居留口卡各一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被告甲○○上開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聘僱如附表所示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犯行間,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五十三條: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一 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二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四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                  名│薪資(新台幣)│受     僱     時     間 │
├──┼───────────┼──────┼────────────┤
│ 一 │TO KIM HUONG          │一萬七千元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
│    │                      │            │                        │
├──┼───────────┼──────┼────────────┤
│ 二 │BUN ELIYANA           │一萬九千元  │八十九年一月二日起至八十│
│    │                      │            │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三 │NGUYEN THI BACH NHUNG │二萬元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至八│
│    │                      │            │十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四 │PIT SUI CHIN          │一萬八千元  │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
│    │                      │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五 │SURIYATI HERMAN       │一萬七千元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    │                      │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六 │NGUYEN THI MY HANH    │二萬元      │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
│    │                      │            │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七 │HUYNH THI LAN         │一萬餘元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
│    │                      │            │                        │
├──┼───────────┼──────┼────────────┤
│ 八 │LE THI TUYET MAI      │二萬元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    │                      │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九 │LU THI DIEM THUY      │二萬元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    │                      │            │八十九年六月二日止      │
├──┼───────────┼──────┼────────────┤
│ 十 │TJIU SOI JUN          │二萬元      │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八十│
│    │                      │            │九年六月二日止          │
├──┼───────────┼──────┼────────────┤
│十一│TRAN THI CHN THU      │一萬九千元  │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八十│
│    │                      │            │九年六月二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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