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至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伊係以在桃園市○○○路上拾得之鑰匙,竊取車號VNE-五五二號機車等語,是被告此部分行為,有無另涉侵占等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