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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三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5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金局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金局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甲○○法人之負責人,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五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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