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六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局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金局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叁萬元。
甲○○法人之負責人,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