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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四三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四三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一四三九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