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二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二三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00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接續四次冒用臧夢涵之提款卡及密碼,於刑罰上亦僅為詐欺之接續行為,應評價為單一行為,而非數行為,是聲請意旨認被告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於法要屬未洽,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邱育佩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五二三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