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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七八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孫惠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五七八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常精進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麗珠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常精進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又法人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又法人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甲○○連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二一號六樓常精進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常精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常精進公司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不得受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業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九十年九月間、九十年十月間大量向不知情之他人收購銅箔基板廢料及廢印刷電路板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僱請不知情之環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穩公司),連續於附表所示日期,由附表所列司機駕駛附表所示車牌號碼及貨櫃編號之空貨櫃車,至常精進公司位在桃園縣蘆竹鄉○○○路二一鄰四六之三號之廠房,裝載上開有害事業廢棄物後,先載往基隆市○○區○○路一一號不知情之大生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生倉儲公司)檢驗,再載至臺北縣汐止市○○路○段二六四號之長榮貨櫃廠,末由不知情之太祥報關有限公司(下稱太祥公司)申報後運往大陸地區,迄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下稱環保警察隊)據報循線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五、六、七之貨櫃三只。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曾麗珠、環穩公司人員陳榮利、陳金隆、傅瑞金及陳宏政、大生倉儲公司人員朱協昌及沈三桂到庭證稱屬實,且有扣案貨櫃稽查紀錄表及所附相片、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結關資料、大生倉儲公司查核現場記錄單及代檢相片、出口報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90)環署督字第0076973號函、環穩公司出車一覽表附卷可稽及附表編號五、六、七之貨櫃三只扣案為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按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之不同,可認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明訂。又被告甲○○犯罪後,廢棄物清理法業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有關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部分之處罰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均相同,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第四十六條處罰。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而犯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之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罪。被告甲○○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相近,方法相同,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甲○○雖有如附表所示之七只貨櫃輸出廢棄物行為,惟被告僅有三次購入行為,而分三批如附表所示之編號一、二部分、編號三、四部分、編號五、六、七部分貨櫃輸出,附此敘明)。再被告常精進公司因實際負責人即被告甲○○執行業務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之罪,是就被告常精進公司部分應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所犯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四十七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孫惠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車次│日期  │司機姓名│貨櫃號碼  │車牌號碼│備註   │
├──┼────┼────┼──────┼────┼─────┤
│一 │89/01/13│張坤發 │KLFU0000000 │KL-248 │已運往大陸│
├──┼────┼────┼──────┼────┼─────┤
│二 │89/01/19│許明智 │TRIU0000000 │KL-500 │同右   │
├──┼────┼────┼──────┼────┼─────┤
│三 │90/10/09│同右  │EMCU0000000 │同右  │同右   │
├──┼────┼────┼──────┼────┼─────┤
│四 │90/10/09│林繼忠 │EISU0000000 │KL-697 │同右   │
├──┼────┼────┼──────┼────┼─────┤
│五 │90/10/11│陳金隆 │EMCU0000000 │KL-497 │現遭查扣 │
├──┼────┼────┼──────┼────┼─────┤
│六 │90/10/11│傅瑞金 │EMCU0000000 │KL-499 │同右   │
├──┼────┼────┼──────┼────┼─────┤
│七 │90/10/15│陳宏政 │EMCU0000000 │KL-491 │同右   │
└──┴────┴────┴──────┴────┴─────┘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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