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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孫惠琳王耀興林雯娟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肖玉姣 被   告 甲○○ 佢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昌 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桃交簡第四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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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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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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