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一四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二六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二六八號被告甲○○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