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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一四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孫惠琳何燕蓉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一四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二六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乙○○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壢交簡字第二二六八號被告甲○○涉犯過失傷害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何燕蓉

   法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交附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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