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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孫惠琳王耀興林雯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肖玉姣
被告
甲○○
被告
佢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昌

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桃交簡第四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林雯娟

                   書 記 官 王陳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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