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肖玉姣 被 告 甲○○ 佢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昌 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桃交簡第四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法 官 王耀興法 官 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