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明春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 字第三九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於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 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