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五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贓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五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更正本件票號0000000號支票,係蔣金林交由弘大物流有限 公司保管而遺失,後遭不詳人士侵占之贓物外,其餘犯罪事實援引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