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蘇昌澤

  • 當事人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121號移 被 移送 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3月6日園警分刑社字第095400044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K他命殘餘空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95年1月16日3時25分許。 ㈡地點:桃園縣大園鄉○○村○○鄰○○路「金可口」檳榔攤 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經警當場於桃園縣大園鄉○○村○○鄰○○路「金可口」檳 榔攤前查獲。 ㈢被移送人之尿液經送鑑定後,其「Ketamine」項目係呈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2 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 ㈣K他命殘餘空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K他命殘餘空袋1 只,係屬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並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併依法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邱飛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1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