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秩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桃秩字第124號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被移送人 乙○○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山警分偵字第0965004297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經營舊貨買賣業之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處停止營業叁日。 甲○○不罰。 事實及理由 壹、裁罰部分: 一、非行事實:乙○○係玉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玉恆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玉恆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包含「廢銅、鋁、錫、鋅、鎳等非鐵金屬製造加工買賣業務。」、「塑膠廢料、銅鐵廢料及廢電子零件報廢材料處理買賣業務(管制品除外)。」、「廢棄物回收清除業務。」,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及特種工商業範圍表規定之「委託寄售及舊貨業」之特種工商業。詎玉恆公司竟約自民國94年間起,違反上開報告義務,向案外人騰達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之賴錫慶(已經警另案移送並由本院以96年桃秩字第123 號受理)買受來歷不明且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使用規格相同之廢棄電線電纜及接頭線等物品。前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於96年3 月6 日下午3 時許,前往玉恆公司設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56 號之1 之營業地點(下稱龜山營業地點)稽查,當場查獲該營業地點內堆置有已壓成塊狀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TPC) 使用之477 MCM 電導線全鋁線規格相符之全裸鋁線共2,731 公斤、與該公司使用之交連PE電纜低壓線(600v1/c2/0 AWG)、PVC 風雨線(22m㎡)、PVC 風雨線(14m㎡)規格相符之PE、22m㎡、14m㎡裸銅線各10公斤、47公斤、25公斤,合計裸銅線共82公斤,及自上開銅線中剪下刻印TPC 註記電線銅接頭一個,以及在該營業地點內看管上開物品之該公司會計即乙○○之配偶甲○○,始察知上情。 二、被移送人乙○○就其為玉恆公司之負責人,經警於上開時日在該公司龜山營業地點查獲扣案之與臺電公司使用規格相符之全裸鋁線、全裸銅線及刻印有TPC 註記電線銅接頭等情,並不爭執,惟辯稱本件查扣之塊狀全裸鋁線係向案外人騰達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賴錫慶購買,查扣之裸銅線係自該公司員工載運回之廢鋁料中分類出之銅線等語,並提出該公司之桃園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91桃廢清字第0271號、許可期限:96年9 月1 日、營業項目: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許可清除之廢棄物類:混合五金廢料)、匯款單一紙為證,並表示可再提出交易帳單及匯款單為證云云。經查: ㈠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以上第一項)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以上第二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條規定處罰行為樣態,顯以行為人「發現而不報告」為處罰構成要件(參見81年6 月1 日刑事法律專題研究㈤第244-245 頁司法院第二廳就本條第1 項第2 款構成要件研究意見)。次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275 號解釋參照)。是本條處罰行為態樣,雖係以行為人違反其報告之作為義務為處罰要件,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要件,惟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然就其過失責任之認定,則應由行為人舉證證明其無過失。綜上,本條第2 項處罰要件,係以行為人係「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因違反「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報告義務,且其違反報告義務情節,達「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即已構成本條項之非行,除非行為人能舉證證明並無過失,始能認因欠缺責任要件,而不構成本條項非行。 ㈡關於台電公司就該公司所有之廢棄電纜線之標售處理、該公司電線電纜成為廢棄物時之處理事宜,前經本院分別向台電公司、台灣區電線電纜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電線電纜公會)函查,分經該公司及公會函復以「說明:一、…。二、旨揭事項查明如下:(一)…。另本處標售廢棄電纜線均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公開招摽,且投標廠商須持有營利事業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最新一期納稅證明及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各級廢棄物清理或處理許可證件及其委託清除之清除機構之許可證件及委託書或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其處理機構屬境外處理者)等項目,嚴防不法廠商標購。(二)…。」、「說明:一、…。二、貴院函有關電線電纜廠品及成為廢棄物之處理事宜說明如后:(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96.04.27桃園字第096040255 號函所載之說明二、(一)之電線電纜確為本(電線電纜)業界具有資格之廠商依台電公司規範承製供應之電力用線。(二)電線電纜製程中所產生之不良品或下腳線成為廢電線電纜,依現行環保法規,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單位(即電線電纜製造商)必須委託環保署登記有案之具有合法資格的清除、處理機構執行廢電線電纜清除作業。(三)執行廢電纜線電纜清除作業前,須由事業單位與清除及處理機構訂約,並經由訂約之三方隸屬之縣市政府環保局同意備查後,始可執行委託清除及後續處理作業;故清除機構須為環保署登記有案並具有清除廢電線電纜資格的清除機構(僅執行清運工作,不能執行處理作業),處理機構須為環保署登記有案具有處理廢電線費電纜資格的處理或境外輸出機構。(四)綜上,事業單位於委託清運廢電線電纜時,依過磅出場之重量經議價後,開立發票給買受之清除處理機構,完成委託執行作業。」,有該公司桃園區營業處96年4 月27日桃園字第096040255 號函、該公會96年6 月7 日 (96) 會纜字第96023 號函在卷可查。 ㈢本案查扣全裸鋁線、全裸銅線與臺電公司使用規格相符,且477MCM電導線全鋁線僅臺電公司使用、而刻印有TPC 註記電線銅接頭亦屬該公司使用之電線接頭等情,業據證人即臺電公司西區營業處外線技術員梁建新以測量工具測量上開扣案物品後,於警詢中指證明確,堪認上開查扣物品確係屬臺電公司使用之電線電纜產品。復按「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第一項)。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第二項)。」、「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之營業。」、「附記: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81年6 月26日內政部 (81) 台內警字第818157號公告訂頒之「特種工商業範圍表」固分別定有明文,玉恆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既包含非鐵類廢棄金屬之加工、廢棄物之清除及買賣,堪認玉恆公司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工業及買賣業,並屬特種工商業範圍表規定之舊貨業,而被移送人既為玉恆公司之負責人,依上開規定,就其本人或該公司之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1 項第1 款或同條第2 項之非行,除處罰玉恆公司外,併得對該公司之負責人即被移送人為處罰。被移送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移送人既為從事廢棄物加工、清除與買買之玉恆公司之負責人,對於收受廢棄電線電纜時,所應具備之許可證明等證件,應知悉甚詳,是被移送人雖辯稱可提出交易帳單及匯款單云云,然以,交易帳單及匯款單為買賣雙方交易之憑證,並無法僅憑交易憑證證明出賣人販售之物品係有正當合法權源,況以,本件查扣廢棄電纜線,依上開說明,於廢棄物處理程序中須持有相關證明文件,是被移送人既未能舉證證明該公司收購或取得本件查扣電線電纜無故意或過失,且本件查扣電線電纜之數量龐大,堪認被移送人發現上開查扣電線電纜而未為報告之情節應屬重大,是應認玉恆公司已有違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之情事,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併處罰該公司負責人即被移送人。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其為玉恆公司負責人,因玉恆公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非行,依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併與處罰。至於,玉恆公司雖有違反本法非行,惟既未經警併為移送,自無法對該公司為何裁處。末查以「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應遵守左列規定:一、接受寄售之物品或收買之舊貨來歷不明者,應責由寄售者或出售者出具舖保證明,無法取得證明或行跡可斿者,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二、接受寄售物品或收買舊貨時,應詳載登記簿,並於翌日以日報表報請該管警察機關備查。三、接到警察機關抄發竊盜或遺失案件之失物、贓物查尋通報單或失物、贓物查尋專刊,應即詳實核對,發現與查尋通報單或專刊所載相同者,應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以上第一項)舊貨業應設儲存處所,並不得妨害交通、市容及衛生。(以上第二項)」,臺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第12條固定有明文,惟該規則已於93年2 月1 日廢止(依現行法規,僅有高雄市特定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有類似規定),爰審酌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就違反本條項非行仍有處罰規定,惟上開臺灣省特定營業管理規則既已廢止,就委託寄售及舊貨業依該規則之每日備查義務已經不存在,以及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又違反本條項之非行,僅為「發現而不報告」,是單就該行為而言,並無所生或所得何物,而本案查扣電線電覽係玉恆公司另基於買買交易行為取得,自難認本案查扣電線電纜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之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自無從予以沒入。 貳、不罰部分: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係就就職於玉恆公司,在該公司擔任會計兼負責在該公司設於龜山營業地點看管貨物,前經內政部警政署環境保護警察隊第一中隊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被驅督察大隊,於96年3 月6 日下午3 時許,至該公司龜山營業地點稽查,當場查獲被移送人並扣得已壓成塊狀與臺電公司使用之477MCM電導線全鋁線規格相符之全裸鋁線共2,731 公斤、與該公司使用之交連PE電纜低壓線(600v1/c2/0 AWG)、PVC 風雨線(22m㎡)、PVC 風雨線(14m㎡)規格相符之PE、22m㎡、14m㎡裸銅線各10公斤、47公斤、25公斤,合計裸銅線共82公斤,及自上開銅線中剪下刻印TPC 註記電線銅接頭一個,因認甲○○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之非行。 二、按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 項,係以行為人為「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因違反「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報告義務,且其違反報告義務情節,達「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行為人就其上開行為並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已如前所述。復按以「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第一項)。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第二項)。」、「委託寄售及舊貨業:指接受不特定人委託寄售物品或收售舊貨物之營業。」、「附記:本表所列各特種工商業,不論登記與否,依其所營業務性質,凡符合各該營業種類與範圍者均屬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81年6 月26日內政部 (81) 台內警字第818157號公告訂頒之「特種工商業範圍表」固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規定,堪認本條項係以該營業主體或其營業負責人為其處罰對象,至於受雇於該營業主體員工如有違反本條項規定之非行者,因上開條文並未有處罰實際行為人規定,自仍以該營業主體或其營業負責人為處罰對象。 三、經查,被移送人僅為該公司會計兼看管貨物者,並非該公司之負責人,依上開規定,自難予以處罰。此外,依卷內事證,尚無相關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確有移送機關所指之上開非行,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76條第2 項、第4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