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簡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8號
- 上訴人
- 李四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函律師
- 被上訴人
- 元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丘和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0 年7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