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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2號

原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汪玲君
被告
總和食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 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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