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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朱家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上訴人
台灣亞風速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德
訴訟代理人
李華信
被上訴人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0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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