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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上訴人
固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加
被上訴人
民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年度桃小字第383 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7 月24日對上訴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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