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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貸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江春瑩

  • 原告
    葉佳爍即盈通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原   告 葉佳爍即盈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鶴春、裕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貸物事件,原告於訴狀中請求被告返還:㈠東遠網版印刷機300 型1 部、㈡祥盛400 型印刷機3 部、㈢彬德網版印刷機600 型1 部、㈣靜電除塵機1 部、㈤良晟移印機3 臺等物品,惟並未提出上開物品價額之相關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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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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