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5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550號
- 原告
- 劉永祥
- 原告
- 林劉月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偉
- 被告
-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仁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劉永祥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林劉月霞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劉永祥、林劉月霞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桃補字第151 號裁定命其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0日對原告二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二人均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