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8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864號
- 原告
- 林彥樺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複代理人
- 涂軼
- 被告
- 老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瑋玶
- 被告
- 李後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裁判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0 年1 月15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於系爭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經查,系爭事件業已終結,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42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建上易字第18號等卷宗全卷核閱屬實,爰依職權將系爭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