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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莊佩頴

  • 原告
    詹𤔡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33號原   告 詹𤔡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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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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