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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15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51號

原告
劉永祥
原告
林劉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上列原告劉永祥、林劉月霞(下稱原告二人)與被告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關於原告劉永祥部份,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56元;另關於原告林劉月霞部份,核定為172,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0,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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