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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34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134號

聲請人
孫學才
相對人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強制調解事件,相對人公司設址於台北市中山區○○○路○ 段166 號,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且聲請人於100 年4 月25日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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