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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小字第13號

原告
陳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原告於起訴雖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8,000元,惟另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本院調解程序中,追加請求「被告應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此部份原告可獲利益應以其最高可領取失業給付172,800 元(以原告主張月薪48,000元、每月可領失業給付28,800元、最高領取6 個月為基礎)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430 元(172,800 +48,000=220,800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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