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 上訴人
- 台灣亞風速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進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華信
- 被上訴人
-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0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