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 上訴人
- 固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與被上訴人民曜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5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