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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

上訴人
固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小字第383號與被上訴人民曜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5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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