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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上訴人
佩羅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珠
訴訟代理人
周雅慧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581 號與被上訴人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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