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581號
- 上訴人
- 佩羅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美珠
- 訴訟代理人
- 周雅慧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581 號與被上訴人中華通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6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