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6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612號
- 原告
-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宗
- 被告
- 湛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富雄(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於書狀上載有被告湛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沈富雄,惟沈富雄已死亡,有沈富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一紙在卷可稽,本院並以100 年5 月24日100 年度桃小字第61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0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