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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上訴人
麥可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108 號與被上訴人明鑫美食餐飲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7,1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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