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麥可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108 號與被上訴人明鑫美食餐飲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7,1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