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113號

原告
謝淑清
被告
張守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由被告簽發,票號AA0000000號、發票日98年5月18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付款人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豐簡易型分行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詎伊於98年7 月10日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固為伊所簽發,然係因訴外人謝恆東為向原告借款二十六萬元而向伊借得系爭支票,二十六萬元也是由謝恆東拿走,故伊認為伊不用負擔系爭支票的債務。且謝恆東亦曾向伊表示會跟原告溝通,叫伊不用還,但據伊瞭解,謝恆東並沒有還錢給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於98年7 月1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等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經查,原告就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於98年7 月10日為付款提示,不獲兌現,是依上開規定,原告本得請求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則其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9年12月28日(原告起訴狀繕本於99年12月17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加計十日發生送達效力)起,依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同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亦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號判例要旨參照)觀諸兩造所不爭執之切結書,其上載有「本人張守傑(即被告)開立支票(票號:0000000)金額26萬圓整,兌現日期98.5.18,因財務問題,致無法兌現。今經謝淑清(即原告)女士同意,該筆款項於99年2 月10日前將該筆款清…」等語,可知被告已向原告承認負有系爭支票之債務,且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乃出於惡意,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負發票人責任,故其所辯要無足採。

六、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二千七百六十元由被告負擔。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1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