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
- 上訴人
-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芳嬌
- 送達代收人
- 王朝聖
- 被上訴人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吉雄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豪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付與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