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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朱家寬
  • 法定代理人
    莊芳嬌、洪吉雄

  • 上訴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上 訴 人 吉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芳嬌 送達代收人 王朝聖 被 上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陳巧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244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付與上訴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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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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