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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汪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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