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王筆毅
- 原告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法人
- 被告汪克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汪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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