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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王筆毅

  • 原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法人
  • 被告
    汪克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7號原 告 蔡玉如即非凡企業社 被 告 汪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30日上午10時4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120號),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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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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