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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返還借貸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原告
葉佳爍即盈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鶴春、裕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貸物事件,原告於訴狀中請求被告返還:㈠東遠網版印刷機300 型1部、㈡祥盛400 型印刷機3 部、㈢彬德網版印刷機600 型1 部、

㈣靜電除塵機1 部、㈤良晟移印機3 臺等物品,惟並未提出上開物品價額之相關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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