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68號原 告 葉佳爍即盈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鶴春、裕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借貸物事件,原告於訴狀中請求被告返還:㈠東遠網版印刷機300 型1 部、㈡祥盛400 型印刷機3 部、㈢彬德網版印刷機600 型1 部、㈣靜電除塵機1 部、㈤良晟移印機3 臺等物品,惟並未提出上開物品價額之相關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宜娟